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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修订稿)

作者:学工办 发布时间:2023-11-23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文明整洁、学风优良、和谐互助、安全有序”的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和进行交流的主要场所,良好的生活秩序和优美的公寓环境,对促进学校发展,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学生公寓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基建与后勤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学院及物业公司共同管理,相关学生组织协助管理。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工作。基建与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保障、设施维修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设备设施等的资产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门禁管理、卫生检查、治安保卫、设施报修、公共区域保洁及垃圾清运等工作。

第五条  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由楼长、层长及寝室长组成,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与校学生会自律督导部一起,协助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做好学生寝室纪律、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入学时均安排床位住宿。来校短期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住宿,住宿期间需遵守本规定,按时交纳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七条  学校按照年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栋居住的原则,根据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等需要,以及学生人数,分配或调整学生公寓的安排。

第八条  入住学生应服从学校或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调整。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寝室或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或学院安排其他学生入住;不得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如有特殊需要,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住宿变更。

第九条  入住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每间寝室须有1人担任寝室长寝室长的产生或变更由本寝室成员民主推选或辅导员指定。寝室长是班级干部,是寝室落实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实行学生寝室值日制度,由寝室长组织和落实寝室管理轮流值日制。

第十一条  假期留校学生的住宿与管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寒暑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管理办法》执行。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住宿学生的管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

(一)入校时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经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

(三)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

(四)参军、出国、转学、毕业的学生;

(五)须办理退宿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门禁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出入口由公寓楼管员负责管理。大门开启时间为6时,大门关闭时间为23时(周日—周四或节假日、调休日的最后一天)或23时30分(周五—周六或节假日、调休日之间)。

消防应急通道及出入口严禁堵塞,做到在紧急情况下能随时打开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自动闸口出入学生公寓。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且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公寓的本校教职工及相关学生干部、物业员工、维修人员等外来人员,在公寓值班岗亭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个人信息及事由,由公寓楼管员放行。

第十五条  在大门关闭后进公寓的学生须在公寓楼管员处进行登记。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一节  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按学生主内、公寓卫生保洁员主外的原则,寝室内卫生由学生整理和打扫,寝室外、公寓区域内由公寓卫生保洁员打扫。

第十七条  学生应维护公寓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在公寓楼内张贴、涂写刻画,严禁向公寓窗外和楼栋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自带垃圾下楼措施,禁止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和杂物。寝室内应干净整洁,日常用具统一摆放,垃圾废品及时清倒。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患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置。遇到同学生病受伤,根据轻重实施必要的救助。特殊时期应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卫生防疫信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学院的公寓卫生检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不遵守公寓卫生管理规定,不按期整理改进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学院进行约谈,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公寓安全是每个入住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所有入住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要认真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要求,要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配合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自觉树立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寝室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钥匙、证件等重要物件,养成离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自觉树立消防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寝室无人时须拔掉电器插头,切断所有插座的电源。发现火警、火灾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私自使用消防用水、使用应急灯;

(二)乱拉电线网线、私接电源等;

(三)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电热杯、电热棒、电炉子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大功率电器(学校允许的电器除外),生火做饭煮食,使用如焚烧纸张或杂物、酒精炉、蜡烛的明火等;

(四)在寝室内点蜡烛、乱扔烟头或躺在床上吸烟;

(五)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持有和储存的其他物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公寓安全通道或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其它有碍通行的物品;

(七)在公寓内对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

(八)在公寓区域爬墙、窗、阳台、天(露)台、栏杆、围挡、闸机闸口等。

第二十四条  入住学生忘记携带所住寝室钥匙,在学生公寓楼管员处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借出备用钥匙,并及时归还。严禁学生擅自撬门、锁,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男女生串楼。特殊情况下,异性学生说明事由,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好登记手续,经公寓楼管员同意后开闸放行。违者,本校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外校人员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节  其他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备设施损坏,及时到公寓楼管员处或学校指定途径登记报修。凡盗用水电的寝室,按正常水电量5倍的赔偿金给予处罚,并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寝室内配置的家具及公共设施(如空调及其遥控器、电灯 电扇、洗衣机、门窗等)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不得丢失、污染、损坏、转(租)借、拆卸或转移。凡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或自付修理材料费。属故意造成的损坏,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音量播放音响和演奏乐器;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并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不得赌博、酗酒、吸烟、打架斗殴;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存放、散布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软件及音像制品,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内饲养动物,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要增强爱护公物责任感,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公寓的电梯、门、窗、床、桌、凳、衣柜、行 李架、水电管线、网络等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在外留宿;不得对外出租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来访客人进入和离开公寓时,须在公寓楼管员处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入住学生每天在公寓大门关闭时间后的半小时内查获未返回寝室的视为晚归,半小时后查获未在寝室的视为未归。无正当理由及有效证明的晚归者,首次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无正当理由及有效证明的未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从事商业活动,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生公寓学习制度。每周日—周四19时—21 时30分不得在寝室从事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违者首次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文明寝室、优秀寝室、党员示范寝室等评选活动。荣获上述荣誉称号的寝室,学校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管理中的表现将作为评优、评先、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我校所有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试行版)》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