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有关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教材建设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材建设的指导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标学校“十四五”期间一四战略核心指标建设,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加强教材分类指导、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坚持育人为本,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并完善适应学校发展目标需求、具有学科专业特色的本科教材体系。
第三条教材建设的主要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建立以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为重点的多学科、多类型、多载体、多形式系列配套的教材体系;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建设一批适应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需要的精品教材;加大教材资助力度,为有优势有特色的学科和高水平教师编写教材创造条件;建立教材研究、评价与监控机制,大力提高教材编写与选用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图书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教材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教材建设顶层设计,审议教材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教材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日常工作。
充分发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材建设与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教材规划编制、教材编写及选用、优秀教材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统筹负责全校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严格执行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教材工作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教材建设与规划、教材建设申报立项、教材研究、教材评价、教材征订、教材结算等。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及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为小组成员。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包括: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教材选用与审核工作;开展教材研究;组织教材出版;申报、推荐各级各类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等。
第七条学校、各学院要严把教材建设出版和选用征订工作的政治关,贯彻教材体现国家意志、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恪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部署要求。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学校教材规划主要以选用教材为主,同时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参与编写高质量教材。
第九条在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校级规划教材立项,支持教师立项建设能够反映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成果,体现专业特色,解决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建设需求,教学急需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以及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结合自身优势,立足课程特色,组织优秀教师积极参与校级规划教材立项,并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行;学术功底扎实,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足够时间和精力进行教材编写工作。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人员开展教材编写时,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如有外单位参编人员,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原则上为学校在职教师,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学术道德、政治方向、价值导向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的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坚持“凡编必审”,审核要同时严把政治关、学术关,确保教材质量。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教师个人编写出版教材,由出版机构或主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且不得在所出版的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产生误导作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其他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等。
第十七条 申请教材出版纳入学校立项资助的教材编写审核程序如下:
(一)学院审核
主编所在学院应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核。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意识形态领域)的专家,至少1人为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校外专家;外文版教材审核时还须有1名相关语种方面的专家。
各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对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教材进行复审,进行政治把关和学术把关,通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后确定审核意见。
如果时间较紧、条件有限,专家组审核以及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复审可以合并审核,但审核人员的构成、人数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确保把好政治关和学术关。审核结论分为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
(二)学校审核
一般情况下,对通过学院审核的教材,由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含编写人员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必要情况下,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评选)。特殊情况下,召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学院、系(专业、教研室)或课程组、课程负责人,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实际需要编写的在校内使用的课程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等“自编教材”。如特殊原因需要编写“自编教材”的,必须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相关要求,特别是关于教材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
“自编教材”的使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2年,如试用评价不理想,要及时更换。经过试用和修订,对师生反映好的“自编教材”,应及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各学院是教材选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一律不得选用。
(二)质量优先。坚持好中选优,优先选用马工程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全国统编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百强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原则上要选用相应教材的最新版。
1.建议全部课程应使用近五年内编写的教材,其中最近三年编写出版教材比例≥60%;
2.建议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选用比例≥60%。
(三)适宜教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严禁使用高职及以下层次的教材。
(四)相对稳定。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性,教材选用计划一经审定,必须按计划征订、购入并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更改或拒用;同一门课程、不同任课教师,应选用同一种教材。确因教学计划和课程调整需要更换教材,或同一门课程、不同任课教师、需选用不同教材,要提前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价格合理。教材选用应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同类教材有多个版本可选时,应在保证教材质量的前提下,考虑低价格教材。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一般教材”选用程序
“一般教材”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境外教材”之外的教材。
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承担课程建设任务的主讲人推荐教材,在对现有教材进行比较、择优的基础上,将课程教材选用计划和样书提交教研室审核(主要把学术关);审核合格后,提交所在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审核(主要把政治关)。如因时间等相关条件所限,可实行共同审核,但审核人员的构成、人数不得改变或减少,共同把好政治关和学术关。同时,要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意识形态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审核。经各学院审核合格后,报送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选用程序
每学期末教材选用征订前,教务处发布“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最新目录。已有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所有对应课程均须选用目录内的最新版教材。
(三)“境外教材”选用程序
“境外教材”是指境外出版或境外作者(含中外合编)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教材(包括外文版、中文版、编译版、影印版,含教参)。
“境外教材”的选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原则上不选用未在中国大陆正式出版社获得版权的教材。在遵循“一般教材”选用程序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各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前,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提交书面选用申请,陈述选用理由以及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学术价值。各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时,必须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意识形态领域)的专家共同审核;如为外文版教材,还须有相关语种专家共同审核。
(四)“自编教材”选用程序
严格控制“自编教材”的使用。在遵循“一般教材”选用程序的前提下,各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时,必须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意识形态领域)的专家共同审核。
我校教师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的使用报批程序。
1.院部提供拟使用教材的推荐意见。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教材主编汇报教材编写情况并答辩。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对应课程已有公开出版且适合教学实际的优秀教材,一般不再使用“自编教材”。
(五)公示和备案教材选用结果
教材选用目录确定后需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确认,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采购并备案。
第六章 教材评价与评优
第二十一条教材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评价与控制,是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加强对教材质量的全面管理,完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促使教材质量评价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1.评价的范围。凡我校各专业使用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教材(含纸质教材和电子教材)和教学讲义,均应进行教材质量评价。教材质量评价应从思想性、科学性、适应性、创新性、规范性和审美性等方面综合进行。
2.评价的组织。分为院部自评和专家评价两个阶段。各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及学生对该学期使用的教材进行评价和分析。在学院自评基础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价。
3.评价的方式。采用纸质问卷评价和网上问卷评价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网上问卷评价。
4.评价的要求。在每学期教学活动结束时,各院部至少选择本学期5种教材(主要对新选用及我校教师自编教材),组织教师和学生分别参加评价活动,填写相关表格。选择参评人员时,应注意兼顾不同成绩层次的学生,使用该教材的教师应当全部参评。院部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5.评价结果及运用。教材得分 =学生评价平均分(60%)+教师评价平均分(40%),得分≥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中等,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为不合格的教材,不得再次使用,并由本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该教材进行专项评价后作出书面结论及整改建议,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对我校教师自编教材,评价结果只适用3年。3年后重新进行评价。各院部应建立教材质量评价档案,作为教学管理工作评价和教材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材评优。教材评优的对象必须是连续使用2年以上的教材、实践类教辅用书或讲义,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之一:由我校教师作为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且主编(副主编)的编写量不低于总量的1/3;我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内容至少应占全书内容的1/2。学校优秀教材将优先被推荐参加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的评选。
1.评优标准
①符合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难易程度适中,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②能够总结和反映教师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所学校选用,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③认真总结了本门学科在国内外获得的科学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系统化概括和总结,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使本门学科的理论水平有新的提高;
④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
⑤文字表述流畅,语言规范精炼,插图美观,图表清晰,数据准确,标点符号标准规范。
2.评优办法。教材评优主要根据每学期教材评价结果、教材编写及管理人员收集的教材使用意见、校内外同行专家对自编教材的评定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评定。
3.评优程序。由主编申报,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并签署推荐意见,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通过,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公布。
4.评奖等级。设一、二、三等级,每个等级的名额由当次参评教材数量和质量确定,奖励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材征订
第二十三条 教材征订实行公开招标、统一征订。各学院或学生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征订或采购教材。一般情况下,学校每2-3年组织一次教材公开招标进行征订。
第二十四条 教材征订时间一般分别安排在6月份和12月份,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原则上,学校每次只征订采购列入计划的下一学期学生和教师所需的教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人手一册使用所学课程的正版教材。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本办法要求的选用程序,提前选配各年级各专业下一学期开设课程所需教材,并经学生确认所需数量(教师使用的教材,教师所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数量一并征订)后,填报教材征订计划清单,在教材征订期限内报送教务处。逾期报送计划或计划报送后更改计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选用、征订的教材发放或出售给学生。计划外教材征订采购参照本办法另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教材发放工作由教务处联合教材中标供应商组织进行,各学院予以配合。各学院组织学生领取教材时,应要求学生认真核对所领教材的种类、名称、书号、价格和数量等。
第八章 教材监管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大对教材选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建立教材审核、备案、定期检查的长效性、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教材选用规范,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必须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教材结算方式上,逐步由学生预交,财务处代管,与书商统一支付的方式转变为学生根据实际领用的教材数量,以学院和班级为单位直接支付教材款给教材供应商的方式。
第九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教材建设,主要用于各级规划教材的经费配套、学校规划立项教材的编写出版、优秀教材的评审奖励,以及开展教材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加强教材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十二条 加大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力度,鼓励优秀教师参与教材编写工作,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并享受相应待遇;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并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继续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力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数字资源,以及其他相关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应按照本办法,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不良后果,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