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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激励政策(摘)

作者:学工办 发布时间:2024-04-25 点击数: 来源:

    大学生士兵入伍

1.高校要召开大学生入伍欢送会,为其建立“一人一档 ”管理制度,收到立功喜报应及时通知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3.对上半年入伍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成绩合格、在服役期间完成毕业设计(论 文)、达到学校毕业事求的,高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院校发给学位证书。

大学生士兵入伍资助补偿学费

4.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5.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和高职(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学生士兵入伍经济优待

6.按照毕业生不低于每人5000元、在校生不低于每人4000元 (长沙市为15000 元)的标准,对入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

7.在符合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原则的前提下,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疆进藏奖励金,大学生入伍一次 性奖励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湖南省公民兵役证》,于新兵起运之日起120天内落实到位。

大学生士兵入伍优抚服务

8.对异地入伍的大学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后60天内,及时发函到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证其家庭享受军属 待遇。

9.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

10.优抚医院为现役大学生士兵父母提供优惠体检,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

11.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再入学校、重拾学业等实际,在思想、心理、学业等方面加强帮扶,使其尽快融入校园、适应环境。

12.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优先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不受指标限制。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1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任何高校不得违规预收学费。

14.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可放宽专业限制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退役大学生士兵升学

15.各高校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指标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6.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7.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18.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9.从2022年起,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并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毕业生,可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20.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专升本、免试入读本科和研究生,按照本人申请、高校和兵役机关审核推荐、省教育厅统筹的程序办理。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原入读成人本科,自2023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服务

21.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享受应毕业生录(聘)用同等政策,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清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2.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3.大学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24.教育部在“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25.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累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26.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27.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28.优先选取士官。

29.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

30.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包括大学毕业生入伍后退役和在校生、新生入伍后退役复学完成学业人员)参加招录(聘)的年龄和学历限制,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31.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32.服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可与当地事业编制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同享招录总额10%-15%的招录计划。

33.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面向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公开招聘或选调的职位,与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共享考录比例,其中省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市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0%的岗位。

34.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 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35.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享受公费定向师范生、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基层农技特岗人员同等优惠政策,通过 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务的事业单位和工作岗位。

36.加大面向退役士兵、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和招聘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比例达到招录 (聘)人员总数的 30%以上。

37.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 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企业招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38.省属国有企业把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纳入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总盘子,招聘比例不低于当年新增岗位的10%,招聘信息应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

39.鼓励非公经济企业吸纳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每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

40.依托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专区或创业专席,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逐步建立包含场地资金扶持、示范项目培育、创业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等促进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

4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农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2.对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7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

43.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同时,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普通适龄青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进疆进藏奖励金、免费技能职业培训等普惠政策。